号: 00313889X/202201-0000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2-01-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2-01-11
生效日期: 2022-01-11 17:08:4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统(2022)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1-11 17:08 信息来源:黄山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站: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统计局

                                                                    2022年1月11日


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及省市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山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市统计门户网站公布。

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执法监督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各专业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中,发现统计数据异常涉嫌统计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填写《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移交执法监督室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室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室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执法监督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企业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市局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室转交相关专业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室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区县统计局核实。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室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监督室组成检查组,按照《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执法监督室转交区县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执法监督室组成检查组按照立案调查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实地核查,违法情节严重或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转交区县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0559-2355257

电子邮箱:hsstjjzfjds@163.com

通讯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市政府大楼5楼510B室

邮政编码:245000

 

附件:《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

黄山市统计局

2022年1月11日

 

 

 

 

 

 

 

 

 

 

 

 

 

 

 

 

━━━━━━━━━━━━━━━━━━━━━━━━━━

黄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印发

━━━━━━━━━━━━━━━━━━━━━━━━━━


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