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统计工作作出40多次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严格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肃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确保党和政府公信力不受影响,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取信于民。
制定出台《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重点是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也是今后做好统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18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1. 制定的依据: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3. 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形成统计工作业务流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二)规定了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对系统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强化领导推动、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等。
2.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系统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包括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督办重要案件、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等。
3.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组织协调法治工作、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健全法治监督机制等。
4.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等。
5.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包括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规范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审核查询统计数据、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等。
6.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对统计调查设计及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统计业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的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三)规定了履职不到位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