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9X/202001-00030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1-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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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27 08:32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试行)》等预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暴发扩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四、防控措施

1.病例发现与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立即电话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区县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具备确诊病例定义中4项病原学证据之一者,由医疗机构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认定,须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二版)》中的病例定义,经市疾控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市级专家组评估为疑似病例,再由省疾控中心检测核酸病毒阳性,且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结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等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2.事件信息报告

区县发现首例确诊病例或发现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流行病学调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聚集性病例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根据制定的调查计划于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调查期间,调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市疾控机构要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赶赴现场联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区县疾控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专题调查后,应于2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疾控机构。

4.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区县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市疾控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检测。根据国家要求,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5.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收治按照《黄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预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所需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要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6.密切接触者和留观人员的追踪和管理

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和留观人员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武汉市相关流行病学史且出现发热等疑似临床表现(未有疑似病例定义三项临床表现)的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留观人员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7.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同时要依托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报告意识,做好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监测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培训,提高病例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环境消毒和标本检测能力。

9.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需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采样、运送和储存,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不断提升检测能力。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生物安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10.强化防控措施的督导检查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强化应急预案制定、组织建立、业务培训、病例监测和报告、病例管理和现场调查处置等措施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11.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各类卫生应急物资包括防护用品、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标本运送设备、检测试剂等的储备,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五、应急响应

1.应急准备

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应急预案、人员、物资、经费的准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做好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通报工作。

2.分级响应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1本市未发生病例,但存在输入风险

2.1.1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开展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

2.1.2强化流感样病例、 SARI 、不明原因肺炎等监测工作,开展病例监测和排查。

2.1.3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2.1.4做好救治各项准备,指定定点收治医院。

2.1.5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科学防

病,不信谣不传谣。

2.1.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2.1.7根据需要,配合交通、海关等部门做好车站、码头、

机场等场所的病例筛查。

2.2本地发生输入性病例或本地病例

2.2.1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向本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2.2按照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调查病例感染来源和发病治疗等情况;按照规定采集病例相关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2.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2.2.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场所的环境卫生学管理和消毒处理工作。

2.2.5医疗机构做好病例隔离、救治、标本采集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

2.2.6启动应急监测,搜索相关病例。

2.2.7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2.2.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2.3出现疫情暴发或扩散

当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呈扩散趋势时,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疫情评估结果,报请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病例救治和管理、疫区划定和管控、交通检疫和管制、相关场所卫生学管理、学校停课和部分行业停业等措施。

3.响应终止

疫情逐渐平息,社会影响消除,再发风险较小,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方可解除应急响应。

4.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及时总结疫情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评估疫情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对防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职责分工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总体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防控工作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建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消杀、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技术专家组。组织市县级专家组排查疑似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宣教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络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疾控机构

2.1市级疾控机构

负责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场处置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在接收到观察病例或者确诊病例相关报告信息后,与区县级疾控机构共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

2.2区县疾控机构

承担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现场处置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并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等),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3.医疗机构

3.1定点医疗机构

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筛查与报告、病例诊断、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病例标本的采集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旅行史的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

4.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负责调配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院前急救、转运工作,指导并做好急救单元的防护消毒。

5.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七、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2.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

3.本预案中的疑似和确诊病例的定义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第二版)》中相关释义。

4.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