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一手治标、一手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形成统计工作业务流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系统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执法监督工作领导,推动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系统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第八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依法组织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带头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及年报布置会议。
(二)规范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或修订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严格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及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布置和开展统计调查。
(四)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利用历史统计资料、行业统计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对专业指标数据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进行科学评估。防止评估的随意性,保持数据质量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对审核查询评估中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中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涉及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移交执法机构。
(七)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经常性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及时做好举报、移送、转办、交办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统计违法单位、违纪违法责任人。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双随机”检查、失信单位等信息。
(八)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设计管理、审批备案、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
(一)统计调查设计及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地方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应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规定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三)统计业务人员。
1.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2.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组织开展调查,如实采集、审核、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
3.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及时查询,或按规定退回下级、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4.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5.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五)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局党组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未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审核、查询、评估,对发现的重大数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未按规定进行移送的。
(六)未开展“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未能严格履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
(三)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四)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五)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细则》和我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统计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24日起施行。
黄统10号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