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9X/202507-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咨询及宣讲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7-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作者: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0:29 信息来源:黄山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20249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一、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

《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历经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和本次修正,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此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一)《统计法》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二)《统计法》修改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此次《统计法》修改,体现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三)《统计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

(四)《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

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奠定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改《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一)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创新,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

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

从立法目的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获得感。

从出台过程看

新修改《统计法》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全民共识、反映人民意志的全民参与性立法。

从修改内容看

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三)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 6 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

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四)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

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

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三、全面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新修改《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积极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内容,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要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

按照立法法及相关规定,配合司法部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行政法规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同时,指导各省级统计机构启动统计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完善统计法规制度规范体系。

(二)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执行

一要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严格依法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切实用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用好政绩观偏差重要问题清单制度,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紧盯法定职责履行和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严防严控破窗效应,有力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

二要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关于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求,进一步发挥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统计监测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量化评估、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相互促进的乘数效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三要依法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规范改革行为、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以法治护航统计现代化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