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统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一般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如该信息由市统计局组织起草,则由市统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信息的内容、格式、涉密等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如向市统计局申请获取,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登记该申请,统一对外提供。
第五条 发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对外公布有关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统计资料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局领导核定审批,由局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