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统计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队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评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评内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统计执法公开情况。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情况。
(七)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社会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九)其他应公开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和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和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