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一、《安徽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安徽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6月22日印发,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的具体举措和制度性安排,为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坚强统计保障。
(一)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202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厅字〔2021〕47号,以下简称《监督意见》),提出了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五项主要任务,其中“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任务中明确提出:“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统计督察工作,2022年6月7日,经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6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督察办法》,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
(二)《督察办法》对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
《督察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我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具体体现,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推动《监督意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意义重大。
(三)统计督察的实施主体和督察对象
《督察办法》对实施统计督察的主体和督察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督察办法》指出,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省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督察办法》还指出,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地各部门。重点是各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设区的市统计局和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四)统计督察的主要内容
根据督察对象不同,统计督察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
1. 对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统计督察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落实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工作,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督察办法》还指出,对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2. 对各级统计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完成国家及省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三是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四是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五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督察办法》还指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五)统计督察的主要方式
统计督察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二是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三是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是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五是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六是经省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督察办法》还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等作了明确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