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统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统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
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统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跨部门
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提高统计调查领域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黄山市深入推行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黄事监联〔2024〕1号)等,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多方协同、多措并举,坚持从严从实、上下联动,聚焦统计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强化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提升统计领域监管的协同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严肃查处统计造假问题,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加快建设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提供统计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黄山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安排,坚持“市县(区)分级负责、牵头部门抓总、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原则,形成上下贯通、部门联动、规范统一的部分统计调查场景“8+4”(即8项机制:议事会商、计划统筹、信息共享、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部门吹哨、问题处置、失信惩戒;4个场景:“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一业一册”)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体系。注重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开展“信用+风险”综合评价,充分发挥监管资源整合优势,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减少对好企业不必要的打扰,有效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轻统计调查企业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议事会商机制。统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规划、年度检查计划时,要加强事前沟通,采取书面通报、会商交流等多种形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定期对有关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议事会商,发现统计调查领域存在重大风险或问题随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工作计划制定。每年3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照统计调查领域监管事项清单制定统计调查领域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抽查比例、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按照“应联尽联”的原则,将统计调查领域更多的事项纳入年度抽查,不断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三)做好信息共享对接。根据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求,相关监管部门要编制、完善本部门涉及统计调查领域监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通过依托黄山市大数据平台做好信息线上对接或采取书面函告至相关单位进行信息线下对接。
(四)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适用于统计调查领域的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统计调查风险分级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效结合,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统计调查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提升统计调查监管效能。
(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主动聚焦统计调查领域风险点,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安徽智慧统计”等现有信息化系统,针对统计调查监管相关事项的风险特点,对联网直报的数据采集、审核、验收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监控,强化数据协调性、关联性、匹配性审核,及时发现疑似问题数据。落实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及处置反馈。
(六)建立部门吹哨机制。发挥统计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监测、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日常监管等多种渠道发现的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部门吹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研判处置,对普遍性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抄告各有关监管部门,必要时由问题发现部门牵头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要依据“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各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响应,照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
(七)建立问题处置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分办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加大数据分析,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责任主体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实施惩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及时将失信行为归集、公示。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监管,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建立“一业一单”跨部门监管清单。各相关监管部门分别梳理统计调查领域检查项目,汇总制定统计调查领域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责任分工等要素,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厘清责任链条,明确执法处罚依据,按照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所列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性、准确性。
(十)深化“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深化“一业一查”监管模式,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统计调查领域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一业一单”监管事项清单,推进市、县两级按年度统筹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将信用风险高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不断优化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十一)推行“一业一评”信用风险分类评估。加强统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等信息。探索推行统计调查领域“一业一评”模式,充分运用通用型信用分类结果,对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综合评价,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
(十二)推行“一业一册”合规经营告知制度。按照《黄山市“一业一查”综合监管经营主体合规手册》中关于统计调查领域的相关内容,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减少企业经营试错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全面推广安徽省地方标准《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南》《黄山市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试行)》,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从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统计调查领域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市场主体视角,树立创新思维、改革思维,严格落实“政府统筹、行业牵头、归口负责”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增强统计调查企业获得感。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职责,市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统计调查领域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实施,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确保多层次、差异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切实推动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度融合、高效协同。
(三)注重统筹兼顾。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强化为企服务意识,精准把握“减少对好企业不必要的打扰”的目标,坚持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把握发展和安全,坚决避免“一刀切”,对风险高、信用差的监管对象,要视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加强事前合规指导、事中全流程监控和事后问题处置,建立健全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闭环工作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四)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对监管人员指导培训力度,提升监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统计调查企业综合监管检查清单
2.统计调查企业信用合规指导手册
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ofd
附件 1
统计调查企业综合监管检查清单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监管部门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协同部门 |
协同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大类 |
小项 |
||||||||
1 |
统计调查 |
工业统计调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检查;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检查;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
工业统计调查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2 |
统计调查 |
服务业统计调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检查;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检查;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
服务业统计调查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监管部门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协同部门 |
协同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大类 |
小项 |
||||||||
3 |
统计调查 |
建筑业统计调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检查;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检查;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
建筑业统计调查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附件 2
统计调查企业信用合规指导手册
统计调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规范统计调查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一)统计机构合规
统计调查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企业统计负责人,并将统计负责人名单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工作交接手续。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台计算机用于统计工作,并按照统计机构要求实现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现内部统计自动化网络管理。
(二)主体经营合规
统计调查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统计业务合规
统计调查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统计调查企业统计报表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统计负责人审核统计报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签章后,由统计机构或者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统一归口上报。
2.统计调查企业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并及时打印留存。统计数据上报后,统计人员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出现差错,及时更正。
3.统计调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政府统计需要设置原始记录,确保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有据。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记录的名称、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及相应数据、填制单位、填制日期、填制人签章等。
4.统计调查企业应根据统计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5.统计调查企业原始记录必须凭证齐全、记录真实、填写及时、计量准确,实行内部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统计台账的数据必须与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账的登录应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便于查询。手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工整,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
(四)资料管理合规
统计调查企业统计原始资料及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资料。
(五)公示信息合规
1.统计调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产生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统计调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3.统计调查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黄统2024+65号黄山市统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调查企业一体化%0D%0A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