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7 16:03信息来源:黄山市统计局 责任编辑: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公示制度》《黄山市统计局统计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市统计局制定《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统计局

                            2023年627

 

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统计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省统计局相关规定,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执法人员。公示统计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等。

)执法权限。公示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执法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统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象、时间、事项、内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统计执法决定和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黄山网站集中公示。

第八条 统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统计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统计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及时纠错更正统计执法公示信息发现公开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加强统计执法信息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统计执法公信力。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统计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记录执法全过程,形成可追溯机制,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省统计局相关规定,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山市统计局及其统计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记录形式,对统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统计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制度,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第六条 执法监督室负责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启动统计执法,应履行审批程序,报局机关负责人审批。依职权启动的,应当记录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依申请启动的,应当记录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

第八条 局各科室队站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移交法规科(执法监督室。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经审查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检查对象和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在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统计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的文书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由统计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统计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应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载明背景情况、基本情况、基本事实、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和证据材料清单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必要时可同时对论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制作集体讨论文字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统计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统计执法文书应采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统计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统计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统计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用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作出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统计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统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立卷、归档。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统计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到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不得擅自删节、修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工作需要,依法调取有关执法过程记录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批露信息、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保存、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统计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录音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十二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适度、设备配备与统计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统计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人员领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仅可用于统计执法活动,严禁在非执法活动或个人事务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四条 统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由法规科(执法监督室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使用及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法规科(执法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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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3 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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